潤滑油的代用應是短期行為,僅是正選油品暫缺而采取的補救措施,等正選的品種夠到后應再換回去。代用的原則:
(1)同類油品 性能相近或所用添加劑類型相似,例如不能用齒輪油代內燃機油,不能用壓縮機油代液壓油等。
(2)黏度相當 在原有油黏度的25%左右范圍內。
(3)質量檔次以高帶低 若實在要求以低代高,僅限于在短期內換回。
代用實例:
(1)全耗損系統用油可用同黏度HL油或HM油或汽輪機油代。
(2)汽油機油可用同黏度質量相近的柴油機油代。
(3)中負荷工業齒輪油可用黏度相近的重負荷車輛齒輪油代,如果要用中負荷代替重負荷則代用時間不宜過長。
(4)HL油可用黏度相近的HM油或汽輪機油代。
一些有特殊指標要求的油不能用其它油代用,如變壓器油、真空泵油、淬火油等,對來歷不明因而質量不明的同名同黏度油也不要代用。